Tel:18919009798
 
 
首 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答疑 | 律师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最新发布 | 知识总结 | 资料信息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张向林律师法律网站 !Welcome to visit the Law Website of Lawyer Zhang Xianglin! 咨询电话:18919009798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文件
   
         
         
   www.0931lvshi.com.cn   2021-09-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10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917

 
 
 
             
 
微信公众号
 
个人微信号
 
关于本站 走进经邦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号宏丰大厦B塔8楼
本站声明 律所动态 电话:18919009798
网站地图 法律链接 邮箱:xlin56@163.com
     
版权所有:张向林律师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