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兰州市地铁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请示》(2019)甘民他31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兰州市范围内涉及地铁运输、地铁安全、地铁财产的下列民商事一审案件:
(一)地铁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二)地铁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地铁工程、设备及附属设施相关的建设施工、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建设投资、经营等合同纠纷;
(四)利用地铁设备、设施的延伸服务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五)地铁运营企业在运营作业、线路及设施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六)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地铁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七)地铁运营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八)其他涉及地铁交通的民事纠纷。
同意你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依照现有规定执行。
三、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四、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我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