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成为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中,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误工费的常用理由。前述拒赔理由在法理和情理上能否成立,我们今天作一探讨。
一、误工费制度的法律本质
要理解退休人员的误工费问题,必须首先回归误工费制度的法律本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条文未附加任何年龄限制,其立法宗旨在于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这一原则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得以体现,该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法律层面不仅未剥夺老年人的劳动权,反而对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给予特别保护。
误工费的认定,本质上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非对年龄的形式审查。能否获得误工费的核心在于两个实质问题,一是受害人在受害前是否有劳动收入,二是该收入是否因侵权损害行为而实际减少。只要能证明这两个事实,误工费的主张就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对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管理线,它不能也不应成为否定公民持续劳动能力与获取劳动报酬权利的民事法律界限。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取向
全国多地法院的判决显示,就误工费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裁判取向: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费请求权,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误工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当事人误工费的主张,已越来越多的从侵权行为有没有导致劳动收入实际减少的角度进行实质审查。
江苏徐州法院在一起70岁老人王某的案件中明确指出,公民的劳动权不受年龄限制,误工费的核心是实际收入减少,而非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名61岁保洁工的案件时,同样采取了实质审查的标准。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对误工费的主张都秉持了同样的认定标准,即退休年龄只是行政管理意义上的节点,而非民事权利能力的界限。
三、在诉讼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提交
法律上的支持最终需要通过证据转化为胜诉结果。对于主张误工费的超龄劳动者而言,系统、有力的证据是维权成功的生命线。举证的核心目标,是向法庭完整呈现事故前有劳动收入与事故后该收入确已减少这两个前后相连的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银行工资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关于误工的期限,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误工的时长。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劳动与价值的认定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有大量老年人活跃在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他们的劳动为家庭带来了收益,也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当这部分群体遭遇人身损害时,其误工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不仅关乎个体权益,也关乎到整个社会对公民劳动价值的尊重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