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申请再审的具体法院。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3.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6.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不同法院对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