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代理的含义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风险代理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关系,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代理费或仅支付部分代理费,案件执行后或通过非诉方法为委托人争取到权利后,再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如果案件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委托人将不再支付代理费;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这种代理方式对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二、风险代理的分类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的基本费用,再根据案件结果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相对于全部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部分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较低。
全部风险代理:前期不支付基本费用,后期根据案件的结果,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此比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30%。
三、主要业务范围
律师进行风险代理的主要是有财产内容的民事纠纷,最常见的是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和其他一些维权索赔纠纷。代理方式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四、相关法律规范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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