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实行城镇和农村不同标准。同样的伤情,城镇居民将获得远高于农村居民的赔偿。这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
2005年12月15日清晨,重庆市江北区3名女孩结伴搭乘一辆三轮车去上学。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一处上坡路段时,一辆迎面驶来的卡车刹车不及发生侧翻,将三轮车死死压住,3名女孩不幸身亡。最终,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得20多万元赔偿,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只获得9万元的赔偿,不及前者的一半。当时,该案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思考。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确定城乡不同赔偿标准,也是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情况,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但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同命不同价”现象显得越来越不合理,受到很多人的诟病。经过几年的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的解释从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解释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上采用统一的标准,不再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这次修改在我国法治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