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中,有的项目在招投标时,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竞争手段,降低投标报价,中标后寻找理由与招标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中标合同中的人工单价、费率等内容作出变更约定。
招投标是公开进行的,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是公平公正的。招标后如果改变中标合同的部分内容,对未中标人是不公平的。这可能会引起其他中标人的投诉,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另外,在签订多份协议的情况下,履行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纠纷,一方往往会选择履行对己方有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补充协议不能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补充协议当属无效。
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应将招标方案、施工图纸细化到位,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编制准确,以减少施工期间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纠纷。
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