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在我国,受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绝大多数子女都随父姓。古语云:“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中国人一直把子女随谁的姓作为传宗接代的象征。法律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就应当随谁姓氏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变更子女姓氏时应遵从以下原则:
1.子女姓氏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的姓氏既涉及父母双方的意愿,也关乎子女的合法权益。即使父母离婚,无论抚养权归谁,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监护权,决定子女姓氏的权利是平等的。
2.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变更姓氏时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在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失踪等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给孩子改姓,比如向公安机关提供一方的死亡证明等材料。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风险和后果:
1.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氏。未同意改姓的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氏。公安机关在查实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
2.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同意改姓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恢复子女原姓氏。法院通常会支持恢复原姓氏的诉求,已办理的改姓登记将被撤销。
3.可能引发后续纠纷。擅自改姓会加剧父母之间的矛盾,在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会产生新的纠纷,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