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道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道诚公司”)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签订《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投融资建设协议》。协议约定,由道诚公司负责融资并完成园区内道路、桥梁及安置房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前期与建设工作,项目竣工后移交给县政府,县政府在约定期限内分三年向道诚公司支付回购款,该款项包含工程成本、投资回报及财务费用。
项目陆续完工并移交后,双方就回购款的支付发生争议。道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县政府支付拖欠的回购款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县政府则抗辩认为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效,且对付款金额、抵扣顺序及利息标准均有异议。
【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问题:案涉以政府回购为特征的BT投融资建设协议,是否因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而未进行招标,导致合同无效;
2.前期费用支付时间:协议中约定的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应自相关工作成果完成时起算回购,还是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为准;
3.付款抵扣顺序:对于一笔未注明性质的付款,在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时,应优先抵扣拖欠的本金还是利息;
4.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在合同无效或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逾期支付回购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律师意见】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道诚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合同有效且应全面履行:案涉协议是规范的投融资合同,核心是“投资-回购”,不属于单纯的施工承包,不应强制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施工招标的规定。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县政府已接受成果并部分付款,应确认其效力。
2.前期费用回购条件已成就:协议约定前期费用在县政府认可工作成果后即计入回购款。相关成果早已被实际使用(如管委会使用规划图纸),且县政府内部报告也对费用进行了核实,应视为已认可。以事后审计报告出具时间作为支付起算点,不合理地占用了投资方的资金成本。
3.付款应遵循“先息后本”原则:在双方对一笔大额付款性质约定不明时,根据《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及公平原则,应优先抵扣已产生的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这符合资金占用的对价逻辑。
4.逾期利息应参照融资成本计算:BT模式本质是政府融资行为,在合同约定不明时,逾期利息应参照民间借贷或资金占用损失的相关规定计算,以弥补原告的实际融资成本,而不仅限于银行贷款利率。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关于合同效力:案涉道路、桥梁、安置房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回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原、被告直接签订BT协议,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BT投融资建设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关于前期费用支付时间:协议明确约定,包括前期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的支付,需经县政府审定认可,且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原告主张的成果使用、内部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协商变更了以审计为准的结算前提。因此,前期费用金额的确定及回购支付的起算时间,应以审计报告出具之日为准。
3.关于付款抵扣顺序:在双方对争议付款性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结合交易习惯认定。诉讼中,原告对在此笔付款之前的所有付款凭证载明为本金均无异议,这表明双方在履行中已形成“付款优先冲抵本金”的交易习惯。该笔争议付款亦应遵循此习惯,认定为抵扣回购款本金。
4.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因项目建设投入了巨额资金,县政府逾期支付回购款确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对此损失,可参照无效合同中双方曾提及的“建筑类贷款利率”这一线索,并结合公平原则,确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8月20日后)计算。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BT投融资建设协议》无效;
二、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应向原告道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审计确认的回购款本金差额15247003.57元;
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回购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前期费用审计报告出具日及各项目回购款应付日为起算点,按判决认定的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道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