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8919009798
 
 
首 页 | 律师简介 | 律师团队 | 律师答疑 | 律师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最新发布 | 知识总结 | 资料信息 | 诉讼指南 | 联系我们
 
    欢迎访问张向林律师法律网站 !Welcome to visit the Law Website of Lawyer Zhang Xianglin! 咨询电话:18919009798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www.0931lvshi.com.cn   2021-10-06   编辑:张向林  
 
许某甲、付某某诉寇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2015)榆民一初字第112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张向林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定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第三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后,有权向法定扶养义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甲与死者许某乙系同胞兄弟,20001218日被告寇某某带着未成年的女儿马某某与许某乙依法登记结婚,和许某乙一起生活,并将马某某抚养成人。2008年被告马某某出嫁到榆中县甘草店镇钱家坪村,2009年被告寇某某离开许某乙随马某某一起生活至今。20138月份许某乙患病,首先在榆中县三角城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777.5元,许某乙支付2000元,二原告负责看护并垫付医药费1777.5元。201397日,许某乙以“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萎缩性胃炎”,在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院,共花费医疗费4620.21元,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3264.97元,二原告负责看护并垫付医药费1355.44 元。2013912日许某乙病情加重,再次入住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肝癌”,住院8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094. 99元,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5299.88,二原告负责看护及垫付医药费1795.11元。2013922日许某乙因病去世,二原告负责办理了许某乙的丧事,并承担了一切费用。

法院认为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本案被告寇某某再婚和死者许某乙依法登记结为夫妻,本应相互恩爱,携手共进,享受天伦之乐,但被告寇某某不念夫妻感情,于2009年随已成年出嫁的女儿马某某一起生活。特别在许某乙患重病期间,许某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关心照顾、给于帮助扶养的时候,作为妻子的寇某某不在身边,没有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甚至在许某乙病逝后,被告寇某某都没有参加葬礼,没有对许某乙进行安葬。被告马某某与许某乙已形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被告马某某被许某乙抚养成人后,在许某乙患病期间,需要有人关心照顾、给予赡养扶助时,被告马某某没有尽到赡养扶助义务,没有对许某乙进行安葬。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赡养不但包括对活着的人的供养,而且还包括生养死葬,况且我国多年的传统习惯,“安葬老人、 入土为安”是符合当地的民情风俗的。因两被告在许某乙患病期间,没有尽到扶养和赡养扶助义务,并且没有对许某乙进行安葬,一切都是原告许某甲、付某某夫妇负责照顾料理,故对原告主张在许某乙患病期间垫付的合理医药费以及安葬许某乙花费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许某甲、付某某主张的安葬费无法计算,应按2013年度甘肃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3443/年的六个月计算为宜,丧葬费应为21721. 5元。对两被告辩解其愿承担合理部分费用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寇某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许某甲、付某某为许某乙垫付的医药费和丧葬费共计26649.55元。

二、驳回原告许某甲、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张某、申某某等13人诈骗案
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放火案
邱某某、魏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赖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微信公众号
 
个人微信号
 
关于本站 走进经邦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号宏丰大厦B塔8楼
本站声明 律所动态 电话:18919009798
网站地图 法律链接 邮箱:xlin56@163.com
     
版权所有:张向林律师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