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与境外网络电信犯罪分子结识。后为了帮助境外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赃款洗转同时以此获利,邱某某找到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及肖某某。在境外盗窃团伙通过技术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银行贷款后,邱某某、魏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四人帮助其将非法贷款洗转。在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四被告人共计洗转赃款913857元。期间邱某某非法获利25200元,魏某某非法获利252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3600元,肖某某非法获利18400元。
【辩护观点】
受被告人魏某某家属的委托,我们作为魏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了辩护服务。通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多次会见魏某某,我们基于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开庭审理时为魏某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1.从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动机来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单纯的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是其实施犯罪的目的。
2.从被告人魏某某的主观认识来看,由于其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个人条件的限制,他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没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认识,在相关认识上是模糊的。
3.从被告人魏某某对上游犯罪的了解程度来看,其只认识到涉案款项可能是他人通过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获得的,但他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犯罪方式、犯罪手段是不清楚的,也不知道上游具体的犯罪分子。对涉案款项的具体来源、性质、取得方式,以及具体的被害人都不清楚。
4.被告人魏某某起初实施犯罪行为,是基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介绍,其本人没有积极主动地策划犯罪活动。在寻找银行账号及虚拟货币账号时,魏某某只联系了同案被告人刘某某一人,没有联系更多的人。
5.从获利情况来看,被告人魏某某的违法所得金额并不大。
二、被告人魏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1.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深刻,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3.被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一直较好,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在庭审时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作出判决时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进行了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及其家属对我们的辩护表示满意,一审判决作出后没有提出上诉。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