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对苟某某怀恨在心。2022年3月22日0时许,李某某持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翻入苟某某位于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清泉驿村的家中,将汽油撒入苟某某家西侧房屋内并点燃,致使苟某某家西侧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烧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
【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我们作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通过详细研究案件材料、多次会见李某某,我们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李某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苟某某破坏了被告人的家庭,受害人在被告人多次劝说和警告仍不改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才萌生了对其报复的想法。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准备汽油,起初只是想将汽油倒在自己和受害人的身上,以此来吓唬受害人。当其发现受害人不在家的时候,被告人因气愤情绪激动才临时起意想将其屋内的物品烧毁。因此,被告人放火是在其遇到感情纠葛,情绪受到强烈刺激的情况下才实施的,其在主观上只是想以放火的形式烧毁受害人屋内的物品,以此来达到对受害人警告的目的。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放火与其他为了寻求刺激、为非作恶等实施放火是有本质区别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二、被告人李某某放火的行为虽然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但对周围不特定人或者物的危害并不大
本案着火地点位于受害人院子西侧的房间内,该房子四周的围墙是用砖砌成的,火首先从西侧房间燃烧到相邻构筑物或院内其他房间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其次,受害人院子的北面和西面是水泥路面,水泥路的外围是砂沟和砂石堆,南面是空地,东面有相邻的人家,但中间隔有2.5米宽的巷道。因此,除了院子东侧相邻的人家外,其他几面很大的范围内没有居住的人家、建筑物和易燃的物体。由此可以看出,火从受害人院内烧到院外其他地方,从而危害周围不特定人或者物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点火离开一段时间后,因为担心又返回了受害人家中,在看到火势并不大的情况下又离开了。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不利影响
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一直是好的,本次犯罪是因感情纠纷一时失去理智所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其是一个对家庭比较负责的人。
2.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深刻,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侦查阶段就主动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认罪认罚早、彻底、稳定,人民法院其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作出判决时对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进行了判处。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