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甘0191刑初206号
案由:赖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审理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张向林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4月以来,被告人赖某某通过网络搜索添加贩卖假烟的上家“恭喜”的微信号后,二人约定赖某某以网络代理的身份,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发布贩卖假烟的广告。需要购烟的客户添加赖某某微信后,将购烟要求、收货信息发送至赖某某,赖某某再将客户信息发送至其上家“恭喜”。之后,“恭喜”将收取烟款的收款码发送给赖某某,赖某某再将收款码发送至客户。客户付款后,由上家“恭喜”进行发货,上家“恭喜”根据所售每条假烟的价格给赖某某支付佣金。经对被告人赖某某作案时所使用的3部手机中的数据进行提取、恢复,赖某某3部涉案手机内共有6个微信账号,6个账号向购烟者出售假烟的销售金额共计681336.2元,赖某某从中获利7.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上线人员销售假烟而与其合谋销售,销售金额为681336.2 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赖某某家属的委托,我们作为赖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通过详细研究案件材料、多次会见赖某某,我们发现公安及检察机关指控赖某某犯罪的证据有相互矛盾之处,指控赖某某的销售金额与实际不符。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在开庭审理时为赖某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对被告人赖某某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宜对其判处较重刑罚
1.本案被告人赖某某的涉案金额681336.2元是根据陕西津实司法鉴定所对赖某某手机微信数据恢复提取后,统计出来的,该金额不是赖某某一个人的销售金额。根据赖某某的陈述,其涉案的三部手机不是自己购买,是其上家“恭喜”在不同的时间向其提供。其上家“恭喜”在提供手机的同时也向赖某某提供了售烟的微信号,赖某某在获得手机时微信已经在手机上登录。根据部分售烟数据的时间也能看出赖某某售烟的手机及微信在其本人使用前已经被其他人使用过。本案公安及检查机关已经查明赖某某售烟是从2021年4月开始的,但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售烟记录来看,有一部分的销售时间是早于2021年4月的,甚至有一部分是2020年的销售数据。另外,赖某某售烟的几个微信号是在2021年4月后不同的时间开始使用的,不是一开始就使用多个微信号。因此,2021年4月之后的微信售烟数据也不全是赖某某一人的销售记录。
2.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陈述,购买者确定购买卷烟后,有部分卷烟因为疫情等原因而没有发货。没有发货的卷烟,其上家将已付的购烟款直接退还给了购买者,退款情况在赖某某涉案的微信中是没有体现的。此情况也会影响赖某某的销售金额。
3.被告人赖某某的上线未抓捕归案,通过赖某某销售出去的卷烟也没有全部查获,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个别证人的陈述及鉴定报告,很难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二、本案被告人赖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相比其他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赖某某只是通过网络联系购烟者,售烟的资金没有直接进入赖某某的账户,赖某某也没有实际经手烟。其对涉案卷烟的伪劣程度也不完全了解。
2.从案件材料来看,大多数购买者知道是假烟,只是因为价格低廉而购买。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卷烟对吸烟者的身体会造成比真烟更大的伤害。所以赖某某的行为确实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相比其他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从宽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1.本案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一直是好的。
2.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根据赖某某的陈述,其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线的地址、新的银行卡和支付宝收款账号等信息,并且配合公安机关在前6天时间里保持与上家的联系,为了不让上家产生怀疑。
4.被告人赖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其一直认罪、悔罪,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从宽判处。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赖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6个,而是4个,分别是AAA风启集团1号接单(qk8744)、发图号[不聊天](qk3844)、AAA风启集团接单号(wxid q4zw09m6k3dv22)、AAA风启集团号接单(wxid 3j8iro71253b22)。同时,人民法院认定赖某某向购烟者出售假烟的销售金额为291475.2元,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681336.2 元。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