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从民事诉讼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必须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也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虽然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必须的,但法院一般还是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官担心保全错误时承担责任,通常要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担保,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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