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两类,一类是常年法律顾问,另一类是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企业签订顾问协议,处理协议期限内(一般是1年或1年以上)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随协议期满而结束,如果继续聘用,需重新签订协议。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在该法律事项办理结束时终止,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从而及时有效的防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各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在诉讼中的工作包括:1.了解案情,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2.审查案件时效与管辖,制定诉讼策略;3.收集证据;4.书写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制作证据目录,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5.申请财产及证据保全、申请评估或者鉴定;6.参加法庭审理,书写并提交代理词。
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律师主持调解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非诉讼法律事务纠纷,律师都可以主持调解,包括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仲裁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
四、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非诉讼律师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及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合同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及修改、律师见证、律师代办公证、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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