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秦安路77号。
负责人:宋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西街村西南街24号。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对(2017)甘0102民初4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18]甘0102执198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甘肃省临夏市北滨河中路海轩商住楼2单元114号铺面(所有权证号:临市房权证字第29523号)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机构和平台的财产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贵院有必要运用不断完善的现代网络查控系统重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另外,贵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无任何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藐视法律的行为非常明显。
综上,本案已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为有效打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2022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