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兰州新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南段388号19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董事长。
案件原告: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山大道21号大数据产业园11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民初736号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兰州新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按照异议人向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异议人与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告仅起诉了作为担保人的异议人,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履行担保责任的地点)都在兰州新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都在兰州新区,本案债务人兰州新区某某商贸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就涉案煤炭货款,对债务人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也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5]甘0191民初17号)。因此,本案由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确保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综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