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甲方):王某某
承租方(乙方):陈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32号402室的房屋(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房屋租赁期为1年,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10000(大写:壹万元整);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对房屋主体结构没有损坏,租赁期满后押金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 房屋租金为每月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在本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前六个月的租金,共计48000元(大写:肆万捌仟元整),剩余六个月的租金在前六个月租金到期后的10日内支付。
第五条 在承租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每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水费每月50元,每次100元;电费按照实际用电量,每度电按照1.5元计算。
第六条 乙方对该房屋不得有任何损坏,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租期间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出租该房屋。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的房屋并及时向甲方交付约定的租金。
第九条 在承租期内,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乙方经过甲方的同意对该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时,乙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转租合同。该房屋转租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遇房屋拆迁,拆迁补偿费用由乙方直接与拆迁补偿方进行商定,乙方的装修费、转让费直接从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如甲方直接获得补偿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装修费、转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只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才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以续租,续租合同的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解除乙方退出房屋时,乙方有权将其购置的家具等设施全部搬走;如果乙方不愿搬走或无法搬走,甲方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甲方所有。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王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621321197809872314
承租方:陈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623876198608213214
合同签订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
时间:202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