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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0931lvshi.com.cn   2015-04-02   作者:张向林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天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和,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23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兰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4)兰中民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也不应扩大。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居中处理当事人的纠纷,以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裁判,而不得代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9个月租金37026元”,显然,被申请人将《兰州天龙商铺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理解为租赁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要求申请再审人支付租金,并未要求赔偿损失,但一审判决却擅自扩大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被申请人委托申请再审人是代为出租,申请再审人不是实际承租人。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房屋租赁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后所产生的利益及损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申请再审人不应当承担处理委托事务后的结果,也不应当履行应由实际承租人履行的义务。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申请再审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也不负有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再审人支付房屋租赁费及法院判决申请再审人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是委托代理关系,申请再审人不应当履行实际承租人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再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兰州天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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