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甘肃某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47号403。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国际城住宅小区会所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8649.17元、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6055.93元,并按照年利率6.525%支付2019年11月21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3289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建设的国际城四期15#、16#楼及地下车库电缆采购事宜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缆,总价款为人民币995049.17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预付货款20万元;待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原告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应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总价款为人民币995049.17元的货物。后因被告需求增加,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又增发了3600元的货物。原告履行了其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除了预付款20万元外,被告再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拖延支付。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甘肃某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