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系兰州黄河机电厂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03号,电话13399145515。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生,系兰州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03号,电话13993673530。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依法分割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甘A87453的车辆;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了许多生活小事而发生矛盾。在家庭共同生活中,被告长期酗酒,不尽家庭责任,日常家务全由原告一人料理,家庭生活开支也由原告承担。被告不但不尽家庭义务还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更为甚者,被告还经常外出居住并与多名异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从2012年至今被告一直在外居住。在此情况下,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
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长期不和,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以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22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