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夫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时,另一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其他情形下,即使提出,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自己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不是双方均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双方均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此类赔偿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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