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说到事实婚姻,我们许多人所说的事实婚姻就是双方实际以夫妻关系相处,而仅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种理解是从“事实婚姻”字面意思出发比较广义的理解,与我国婚姻法上定义的事实婚姻有所区别。
在我国婚姻法上,不是任何时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都是事实婚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在离婚时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在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夫妻关系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属于事实婚姻的男女,在法律上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相互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不能按照夫妻关系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