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该意见也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将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是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等原因导致发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法院据此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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