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翟玉彤(化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翟玉彤的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中,证明被上诉人侵权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对其没有法律上的举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对其造成伤害并请求赔偿,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受伤是由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造成的,但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以上侵权事实的存在。所以,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本案事情发生后,城关区公安分局火车站派出所对事情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做了笔录。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依法从火车站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所作的以上笔录,并提交给了一审法庭。以上证据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通过正当程序依法作出的,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笔录中,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李新茹(化名)、高小峰(化名)都说的非常明确,他们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没有撞到上诉人。
3.上诉人的第二点上诉理由,即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法院对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未组织开庭质证,这也与事实不符。第二次开庭的主要目的是法庭组织双方对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上诉人的代理人到庭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开庭笔录是有记载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向林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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