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夏英(化名)原系被申请人兰州海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主要在财务处负责开票、统计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约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申请人因为生育向被申请人请了产假,产假期为2013年3月8日至2013年6月8日。令申请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产假即将结束、申请人准备去上班之时,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抚育小孩会影响工作为由通知申请人不要再来上班,将申请人违法辞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将申请人辞退,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218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通知过申请人不要再来上班。在休产假期间,被申请人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也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只是双方没有协商定申请人来公司上班的具体时间。被申请人一直希望申请人来公司上班,是申请人主动离职。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被申请人承认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不同意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请求。
【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赔偿金的请求,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其违法辞退的事实,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800元;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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