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2日上午,原告牟丽萍(化名)在自家楼下绿化带旁站着看邻居搬家,由于其体弱、行动不便,在抬头向上仰望时不慎向后摔倒。此时,被告贾利民(化名)正好在院子里倒车。由于原告摔倒时被告在院子里倒车,并且原告摔倒的地点离停车距离较近,因此,原告家属将原告摔倒归咎于被告倒车所致。
事发后,东岗交警队首先赶到现场,经查问得知该事故发生在居民家属院,不属于交通事故后,交警便拨打了110报警。火车站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询问了事发经过后,便提议救人要紧,不管事情怎么样,还是先把原告送往医院看病。因此,被告响应了民警的建议,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在原告家属的逼迫下,被告被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
事后,民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询问了事发时的相关证人并作了笔录。现场证人都表示,是原告自己摔倒,绝对不是被告车辆碰撞所致。但原告家属坚持认为是被告车辆碰倒原告,并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对此,被告拒绝支付。于是,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5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完全没有碰到原告,与原告摔倒的地点间隔一定的距离,原告摔倒完全是其行走不慎,并且倒着行走时被马路道牙磕绊造成,与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本着人道的原则和先给老人看病的想法,响应了民警的建议,才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被告是在原告家属的逼迫下,被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这并不意味着事故是由被告造成的。而且事后,被告及其妻子,以及相关证人也先后到派出所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陈述,经查证原告摔倒不是被告车辆碰撞所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对其进行赔偿,因此,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被告行为所致。庭审中,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摔倒就是被告车辆撞击所致,并且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派出所笔录显示,现场目击者都表示被告车辆没有碰着原告。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
【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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